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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337 條
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,如在時效未完成前,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, 亦得為抵銷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37 條
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,如在時效未完成前,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, 亦得為抵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