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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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324 條
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,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24 條
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,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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