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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2 條
受設立許可之法人,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,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
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32 條
受設立許可之法人,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,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
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32 條
受設立許可之法人,其業務屬於主管官署監督,主管官署得檢查其財產狀
況,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,與其他法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