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15 條
清償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,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
定者外,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,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315 條
清償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,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
定者外,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,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15 條
清償期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
定者外,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,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