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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13 條
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,於前條之承受權利準用之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313 條
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,於前條之承受權利準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13 條
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,於前條之代位行使權利準用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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