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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12 條
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
之權利,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312 條
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
之權利,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12 條
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,得按其限度,就債權人之權利
,以自己之名義,代位行使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