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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10 條
向第三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,有清償之效力。
二、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,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,有清
    償之效力。
三、除前二款情形外,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,有清償之效力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10 條
向第三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,有清償之效力。
二、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,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,有清
    償之效力。
三、除前二款情形外,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,有清償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