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1 條
法人登記後,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,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
更之登記者,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31 條
法人登記後,有應登記之事項,而不登記,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
變更之登記者,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