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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301 條
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
生效力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301 條
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
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