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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96 條
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,交付受讓人,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
要之一切情形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96 條
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,交付受讓人,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
要之一切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