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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95 條
讓與債權時,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,隨同移轉於受讓人。但與
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,不在此限。
未支付之利息,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95 條
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,隨同移轉於受讓人。但與讓
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,不在此限。
未支付之利息,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