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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9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而其給付不可分者,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9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而其給付不可分者,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92 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或有同一債權,而其給付不可分者,除第二百九十三條
之規定外,準用關於連帶債務或連帶債權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