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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91 條
連帶債權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受其利
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91 條
連帶債權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受其利
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