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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9 條
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,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89 條
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,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