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6 條
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已受領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或經提存、抵銷、混同
而債權消滅者,他債權人之權利,亦同消滅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86 條
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已受領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或經提存、抵銷、混同
,而債權消滅者,他債權人之權利,亦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