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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4 條
連帶債權之債務人,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,為全部之給付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84 條
連帶債權之債務人,得向債權中之一人,為全部之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