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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3 條
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,有同一債權,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
者,為連帶債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83 條
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,有同一債權,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
者,為連帶債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