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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8 條
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,與該
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28 條
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,與該
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28 條
法人對於其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,與該行為人連帶負
賠償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