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2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78 條
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,為他債務人之利益,亦生效力
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78 條
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,為他債務人之利益,亦生效力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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