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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70 條
前條債務人,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,對抗受益之第三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70 條
前條債務人,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,對抗受益之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