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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66 條
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,他方免為對
待給付之義務;如僅一部不能者,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。
前項情形,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,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
求返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66 條
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,他方免為對
待給付之義務;如僅一部不能者,應按其比例,減少對待給付。
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,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
返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