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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61 條
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,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
條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61 條
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,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
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