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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53 條
前三條之規定,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53 條
前三條之規定,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