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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47-1 條
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,為左列各款之約
定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:
一、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。
二、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。
三、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。
四、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47- 1 條
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,為左列各款之約
定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:
一 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。
二 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。
三 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。
四 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