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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40 條
債權人遲延者,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40 條
債權人遲延者,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