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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37 條
在債權人遲延中,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,負其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37 條
在債權人遲延中,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,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