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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30 條
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未為給付者,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30 條
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未為給付者,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