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2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23 條
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,關於其行為,視為住所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23 條
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,關於其行為,視為住所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