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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28 條
(刪除)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28 條
(刪除)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28 條
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,負賠償責任之人,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
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,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