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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27 條
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
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
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27 條
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
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
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27 條
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並得請
求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