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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18-1 條
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,負賠償責任之人,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,
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
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218- 1 條
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,負賠償責任之人,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,
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
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28 條
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,負賠償責任之人,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
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,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