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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15 條
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,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15 條
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,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