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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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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211 條
數宗給付中,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,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。但其不能之事由,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11 條
數宗給付中,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,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。但其不能之事由,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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