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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07 條
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
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
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07 條
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
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規定。
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