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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205 條
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205 條
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
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