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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96 條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196 條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96 條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