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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90 條
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
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,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
在此限。
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,致加損害於他人者,其占有人對於該第
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,有求償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90 條
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
質,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,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
不在此限。
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,致加損害於他人者,其占有人對於該第
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,有求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