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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85 條
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其中孰為
加害人者亦同。
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85 條
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其中孰為
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