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83 條
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以其所受者,無償讓與第三人,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
義務者,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,負返還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83 條
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以其所受者,無償讓與第三人,而受領人,因此免返
還義務者,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,負返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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