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8 條
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
之。
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8 條
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
之。
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8 條
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。
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