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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70 條
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不
生效力。
前項情形,法律行為之相對人,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,
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,視為拒絕承認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70 條
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,
不發生效力。
前項情形,法律行為之相對人,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,
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,視為拒絕承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