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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7 條
自由不得拋棄。
自由之限制,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7 條
自由不得拋棄。
自由之限制,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