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21:2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65-1 條
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,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,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
給與報酬者,為優等懸賞廣告。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,負給付報酬之義務
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165- 1 條
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,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,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
給與報酬者,為優等懸賞廣告。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,負給付報酬之義務
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