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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61 條
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,承諾無須通知者,在相當時期內,有可認為承
諾之事實時,其契約為成立。
前項規定,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61 條
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,承諾無須通知者,在相當期時內,有可認為承
諾之事實時,其契約為成立。
前項規定,於要約人要約當時,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