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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60 條
遲到之承諾,除前條情形外,視為新要約。
將要約擴張、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,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160 條
遲到之承諾,除前條情形外,視為新要約。
將要約擴張、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,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
第 160 條
遲到之承諾,視為新要約。
將要約擴張、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,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