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前條之規定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。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依前條之規定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應即時向官署聲請援助 。 前項聲請被駁回,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