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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52 條
依前條之規定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
。
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52 條
依前條之規定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
。
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52 條
依前條之規定,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,應即時向官署聲請援助
。
前項聲請被駁回,或其聲請遲延者,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