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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148 條
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 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48 條
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 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48 條
權利之行使,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