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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46 條
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,其效力及於從權利。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
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46 條
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,其效力及於從權利。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
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