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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43 條
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,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43 條
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,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