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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141 條
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,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,若
無法定代理人者,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,六個月
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141 條
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,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,若
無法定代理人者,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,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,六個
月內,其時效不完成。